“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们国家的一贯方针;“隐患可消除,事故可避免”,是我们每一个安全生产工作者必须坚信的一条基本原则。 任何事故,无论是自然事故、技术事故,拟或是责任事故的发生,都是有原因可查的!一般来讲,也都是有预兆的!只要我们能够及时发现并积极消除隐患,采取正确的必要预防措施,事故总是可以防止和避免的!
我们通过事故案例分析,从中吸取教训,增强预防各类事故的经验和知识,在生产实践活动中能够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且能够正确地提出消除隐患和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办法,就能够最大限度地做到避免事故的发生,?;す?、集体和个人财产不受或少受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是我们每个安全生产工作者的天职和应尽的责任!
第一节 危险、危害因素辨识的基本知识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一、安全生产中主要危险、危害因素的类别(熟悉)
(一)基本概念
危险:是指特定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
的组合。
危险评价:也称安全评价或风险评价,是对系
统存在的危险性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得出系统发
生危险的可能性及其程度的评价,以寻求最低事故
率、最少的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
危害: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 业环境破坏或其组合之根源或状态。
(10)坍塌,是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沟时的土石塌方、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11) 冒顶片帮;
(12)透水;
(13)放炮,是指爆破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14)火药爆炸,是指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在生产、加工、运输、贮存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5)瓦斯爆炸;
(16)锅炉爆炸;
(17) 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
(19) 中毒和窒息;
(20)其他伤害。
二、危险、危害因素的辨识和分析方法(掌握)
1、直观经验法
直观经验法包括对照、经验法和类比方法。
1)对照分析法是对照有关标准 >标准、法规、检查表或依靠分析人员的观察能力,借助于经验和判断能力直观地对评价对象的危险、危害因素进行分析的方法。缺点是容易受到分析人员的经验和知识等方面的限制,对此,可采用检查表的方法加以弥补。
2)类比方法是利用相同或类似工程或作业条件的经验和劳动安全卫生的统计资料来类推、分析评价对象的危险、危害因素。总结生产经验有助于辨识危险,对以往发生过的事故或未遂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不难找出危险、危害因素。
2. 系统安全分析方法
系统安全分析方法常用于复杂系统或没有事故经验的新开发系统,常用的系统安全分析方法有预先危险、危害性分析(PHA)、危险、危害度分析、事件树(ETA)、事故树(FTA)、原材料性质和生产条件分析法。
三、重大危险源辨识方法:重大工业事故大体可分两类,一类是可燃性物质泄漏,与空气混合形成可燃性烟云,遇到火源引起火灾或爆炸;另一类是大量有毒物质的突然泄漏,在大面积内造成死亡、中毒和环境污染。造成事故的可能性既与化学品的固有性质有关,又与设施中危险、危害物质数量有关。
四、危险评价的基本方法
危险评价起源于30年代美国的保险行业。目前用于进行企业(生产过程或装置)危险评价方法已达几十种。危险评价方法已从初期的定性评价发展到半定量和定量评价。危险评价包括危险辨识和危险评价两部分。
(1) 安全检查表
为了系统地找出系统中的不安全因素,把系统加以剖析,查出各层次的不安全因素,然后确定检查项目,以提问的方式把检查项目按系统的组成顺序编制成表,以便进行检查或评审,这种表就叫作安全检查表。
(2)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
这是一种简单易行的评价人们在具有潜在危险性环境中作业时的危险性半定量评价方法。它是用与系统风险率有关的三种因素指标值之积来评价系统人员伤亡风险大小的,这三种因素是:
L―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
E―人体暴露在这种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
C―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的损失后果。
但是,要取得这三种因素的科学准确的数据,却是相当繁琐的过程。为了简化评价过程,可采取半定量计值法,给三种因素的不同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的分值,再以三个分值的乘积D来评价危险性的大小。即:D=LEC
(3)其他几种主要的分析方法
初步危险分析PHA法:初步危险分析是一份实现系统安全危害分析的初步或初始的计划,是在方案开发初期阶段或设计阶段之初完成的。
故障类型及影响分析FMEA:这种方法的特点是从元件、器件的故障开始,逐次分析其影响及应采取的对策。
事件树分析ETA法:是一种逻辑的演绎法,它在给定一个初因事件的情况下,分析此初因事件可能导致的各种事件序列的结果,从而定性与定量地评价系统的特性,并帮助分析人员获得正确的决策。
故障树分析(FTA)法:是一种演绎的系统安全分析方法。它是从要分析的特定事故或故障开始,层层分析其发生原因,一直分析到不能再分解为止,得到形象、简洁的逻辑树图形,以图形的方式表明“系统是怎样失效的”。
第二节 危险、危害因素控制的基本知识
一、事故预防对策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1.事故预防对策的基本要求:
采取事故预防对策时,应能够:
(1)预防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危害因素。
(2)排除工作场所的危险、危害因素。
(3)处置危险、危害物并减低到国家规定的限值内。
(4)预防生产装置失灵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危险、危害因素。
(5)发生意外事故时能为遇险人员提供自救条件的要求。
2.选择事故预防对策的原则
(1)设计过程中,当事故预防对策与经济效益发生矛盾时,宜优先考虑事故预防对策上的要求,并应按下列事故预防对策等级顺序选择技术措施:
1)直接安全技术措施。生产设备本身,具有本质安全性能,不出现事故和危害。
2)间接安全技术措施。若不能或不完全能实现直接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为生产设备设计出一种或多种安全防护装置,最大限度地预防、控制事故或危害的发生。
3)指示性安全技术措施。间接安全技术措施也无法实现时须采用检测报警装置、警示标志等措施,警告、提醒作业人员注意,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或紧急撤离危险场所。
4)若间接、指示性安全技术措施仍然不能避免事故或危害发生,则应采用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和个人防护用品等来预防、减弱系统的危险、危害程度。
(2)按事故预防对策等级顺序的要求,设计时应遵循以下具体原则:
1)消除:通过合理的设计和科学的管理,尽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危险、危害因素;如采用无害工艺技术、生产中以无害物质代替危害物质、实现自动化作业、??丶际醯?
2)预防:当消除危险、危害因素有困难时,可采取预防性技术措施,预防危险、危害发生,如使用安全阀、安全屏护、漏电?;ぷ爸?、安全电压下熔断器、防爆膜、事故排风装置等;
3)减弱:在无法消除危险、危害因素和难以预防的情况下,可采取减少危险、危害的措施,如局部通风排毒装置、生产中以低毒性物质代替高毒性物质、降温措施、避雷装置、消除静电装置、减振装置、消声装置等;
4)隔离:在无法消除、预防、减弱的情况下,应将人员与危险、危害因素隔开和将不能共存的物质分开,如??刈饕?、安全罩;防护屏、隔离操作室、安全距离、事故发生时的自救装置 (如防毒服、各类防护面具)等;
5)连锁:当操作者失误或设备运行一旦达到危险状态时,应通过连锁装置终止危险、危害发生;
6)警告:在易发生故障和危险性较大的地方,配置醒目的安全色、安全标志;必要时,设置声、光或声光组合报警装置。
3.提出的劳动安全卫生对策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经济合理性
(1)针对性是指针对行业的特点和辨识评价出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其产生危险、危害后果的条件,提出对策。
(2)提出的对策应在经济、技术、时间上是可行的,能够落实、实施的。
(3)经济合理性是指不应超越项目的经济、技术水平,按过高的劳动安全卫生指标提出事故预防对策。
二、控制危险、危害因素的对策措施
消除、预防和减弱危险、危害因素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是事故预防对策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实质上是保障整个生产、劳动过程安全生产的对策措施。
根据预防伤亡事故的原理,现将几项基本的、行之有效的控制危险、危害因素的对策分列如下。(7条)
1.改进生产工艺过程,实行机械化、自动化生产
机械化、自动化生产不仅是发展生产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安全技术措施的根本途径?;祷?,可以减轻工人的劳动强度;自动化,可以消除人身伤害的危险性。
2.设置安全装置
安全装置包括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及危险牌示和识别标志。
3.机械强度试验
为了安全要求,机械设备、装置及其主要部件必须具有一定必要的机械强度。试验的方法为每隔一定时期使所试验的对象承受比工作负荷高的试验负荷,如果所试验的对象在试验时间内没有破损,也没有发生剩余变形或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毛病,就认为是合格,可以准许运行。
4.电气安全对策
电气安全对策通常包括防触电、防电气火花爆炸和防静电等,防止电气事故可采用5项对策。
(1)安全认证。
(2)备用电源。
(3)防触电。
(4)电气防火防爆。
(5)防静电措施。
5. 机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
机器设备是生产的主要工具,它在运转过程中总不免有些零部件逐渐磨损或过早损坏,以至引起设备上的事故,其结果不但使生产停顿,还可能使操作工人受到伤害。因此,要使机器设备经常保持良好状态以延长使用期限、充分发挥效用、预防设备事故和人身事故的发生,必须对它进行经常的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
6.工作地点的布置与整洁
工作地点就是工人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其他辅助设备对原材料或半成品进行加工的地点。完善地组织与合理地布置,不仅能够促进生产,而且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工作地点的整洁也很重要。工作地点散落的金属废屑、润滑油、乳化液、毛坯、半成品的杂乱堆放,地面不平整等情况都可能会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必须随时清除废屑、堆放整齐,修复损坏的地面以保持工作地点的整洁。
7.个人防护用品
采取各类措施后,还不能完全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时,必须根据须防护的危险、危害因素和危险、危害作业类别配备具有相应防护功能的个人防护用品,作为补充对策。
第三节 应急预案与响应
应急预案是应急救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各种不同的紧急情况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不仅可以指导应急人员的日常培训和演习,保证各种应急资源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而且可以指导应急救援行动按计划有序进行,防止因行动组织不力或现场救援工作混乱而延误事故应急救援,从而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一、应急预案的级别
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的影响范围、地点及应急方式,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我国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将事故应急预案分成6个级别。
1.Ⅰ级 (企业级)
事故的有害影响局限在一个单位 (如某个工厂、火车站、仓库、农场、煤气或石油管道加压站/终端站等)的界区之内,并且可被现场的操作者遏制和控制在该地区域内。
2. Ⅱ级 (县、市/社区级)
所涉及的事故其影响可扩大到公共区 (社区),但可被该县 (市、区)或社区的力量,加上所涉及的工厂或工业部门的力量所能控制。
3.Ⅲ级 (地区/市级)
事故影响范围大,后果严重,或是发生在两个县或县级市管辖区边界上的事故。
4. Ⅳ级 (省级)
对可能发生的特大火灾、爆炸、毒物泄漏事故,特大危险品运输事故以及属省级特大隐患、省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省级事故应急反应预案。这类意外事故需用全省范围内的力量来控制。
5.Ⅴ级 (区域级)
事故后果极其严重,其影响范围可能跨越省、直辖市、自治区,控制事故需邻近省、市力量援助的,应建立区域级应急救援预案。
6. Ⅵ级 (国家级)
对事故后果超过省、直辖市、自治区边界以及列为国家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设施或场所,应制定国家级应急预案。
二、应急预案的类型(了解)
根据事故应急预案的对象和级别,应急预案可分为4种类型。
1.应急行动指南或检查表
针对已辨识的危险采取特定应急行动。简要描述应急行动必须遵从的基本程序,如发生情况向谁报告,报告什么信息,采取哪些应急措施。
2.应急响应预案
针对现场每项设施和场所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况编制的应急响应预案,如化学泄漏事故的应急响应预案、台风应急响应预案等。
3.互助应急预案
相邻企业为在事故应急处理中共享资源,相互帮助制定的应急预案。这类预案适合于资源有限的中、小企业以及高风险的大企业,需要高效的协调管理。
4.应急管理预案
应急管理预案是综合性的事故应急预案,这类预案详细描述事故前、事故过程中和事故后何人做何事、什么时候做、如何做。这类预案要明确完成每一项职责的具体实施程序。应急管理预案包括事故应急的4个逻辑步骤:预防、预备、响应、恢复。
三、应急预案的基本要素(内容)
应急预案必须做到组织、人员、物资(包括运输车辆、器械等)“三落实”,充分体现“快、准、有效和灵活”的原则。因此,应急预案的基本要素(或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10个方面。
1.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1)明确应急反应组织机构、参加单位、人员及其作用。
(2)明确应急反应总负责人,以及每一具体行动的负责人。
(3)列出本区域以外能提供援助约有关机构。
(4)明确政府和企业在事故应急中各自的职责。
(5)当组织机构和有关人员如有变动时,应及时调整,并以文字通知到原通知单位及报告上一级应急指挥系统。
2.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
(1)确认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地点。
(2)确定事故影响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
(3)按所需应急反应的级别,划分事故严重度。
3.通告程序和报警系统
(1)确定报警系统及程序。
(2)确定现场24小时的通告、报警方式,如电话、警报器等。
(3)确定24小时与政府主管部门的通讯、联络方式,以便应急指挥和疏散居民。
(4)明确相互认可的通告、报警形式和内容 (避免误解)。
(5)明确应急反应人员向外求援的方式。
(6)明确向公众报警的标准、方式、信号等。
(7)明确应急反应指挥申心怎样保证有关人员理解并对应急报警的反应。
4.应急设备与设施
(1)明确可用于应急救援的设施,如办公室、通讯设备、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等。
(2)列出有关部门,如企业现场、武警、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可用的应急设备。
(3)描述与有关医疗机构的关系,如急救站、医院、救护队等。
(4)描述可用的危险监测设备。
(5)列出可用的个体防护装备 (如呼吸器、防护服等)。
(6)列出与有关机构签订的互援
5.能力与资源
(1)明确决定各项应急事件的危险程度的负责人。
(2)描述评价危险程度的程序。
(3)描述评估小组的能力。
(4)描述评价危险所使用的监测设备。
(5)确定外援的专业人员。
6.?;ご胧┏绦?br />
(1)明确可授权发布疏散居民指令的负责人。
(2)描述决定是否采取?;ご胧┑某绦?。
(3)明确负责执行和核实疏散居民 (包括通告、运输、交通管制、警戒)的机构。
(4)描述对特殊设施和人群的安全?;ご胧?(如学校、幼儿园、残疾人等)。
(5)描述疏散居民的接收中心或避难场所。
(6)描述决定终止?;ご胧┑姆椒?。
7.信息发布与公众教育
(1)明确各应急小组在应急过程中对媒体和公众的发言人。
(2)描述向媒体和公众发布事故应急信息的决定方法。
(3)描述为确保公众了解如何面对应急情况所采取的周期性宣传以及提高安全意识的措施。
8.事故后的恢复程序
(1)明确决定终止应急,恢复正常秩序的负责人。
(2)描述确保不会发生未授权而进人事故现场的措施。
(3)描述宣布应急取消的程序。
(4)描述恢复正常状态的程序。
(5)描述连续检测受影响区域的方法。
(6)描述调查、记录、评估应急反应的方法。
9.培训与演练
(1)对应急人员进行培训,并确保合格者上岗。
(2)描述每年培训、演练计划。
(3)描述定期检查应急预案的情况。
(4)描述通讯系统检测频度和程度。
(5)描述进行公众通告测试频度和程度并评价其效果。
(6)描述对现场应急人员进行培训和更新安全宣传材料的频度和程度。
10.应急预案的维护
(1)明确每项计划更新、维护的负责人。
(2)描述每年更新和修订应急预案的方法。
(3)根据演练、检测结果完善应急计划。
四、应急预案编制的方法(了解)
(1)成立应急预案编制领导小组;
(2)收集资料并进行初始评估;
(3)辨识危险源并评价风险;
(4)评价能力与资源;
(5)建立应急反应组织;
(6)选择合适类型的应急救援计划方案;
(7)编制各级应急救援计划。
五、应急预案的文件体系
应急预案要形成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使其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成为应急行动的重要依据和有效工具。
1.一级文件 总预案
它包含了对紧急情况的管理政策、预案的目标,应急组织和责任等内容。
2.二级文件 程序
它说明某个行动的目的和范围。程序内容十分具体,比如该做什么、由谁去做、什么时间和什么地点等等。
3.三级文件 说明书
对程序中的特定任务及某些行动细节进行说明,供应急组织内部人员或其他个人使用,例如应急队员职责说明书、应急监测设备使用说明书等。
4.四级文件 对应急行动的记录
包括在应急行动期间所做的通讯记录、每一步应急行动的记录等。
六、应急培训与演习(熟悉)
1.应急预案培训的原则和范围
应急救援培训与演习应以“加强基础,突出重点,边练边战,逐步提高”为指导思想和原则。
应急培训与演习的基本要求是锻炼和提高队伍在突发事件情况下的快速抢险堵源、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或撤离、有效消除危害后果、开展现场急救和伤员转送等应急救援技能和应急反应综合素质,有效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事故损失。
应急培训应包括:
(1)政府主管部门的培训。
(2)社区居民培训。
(3)企业全员培训。
(4)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培训。
2.应急培训的基本内容(4方面)
(1)报警。
(2)疏散。
(3)火灾应急培训。
(4)不同水平应急者培训。具体培训中,通常将应急者分为5种水平进行培训,每一种水平都有相应的培训要求:
1)初级意识水平应急者;
2)初级操作水平应急者;
3)危险物质专业水平应急者;
4)危险物质专家水平应急者;
5)事故指挥者水平应急者。
3.训练和演习类型
应急训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基础训练、专业训练、战术训练和自选科目训练4类。
(1)基础训练?;⊙盗肥怯倍游榈幕狙盗纺谌葜?,是确保完成各种应急救援任务的前提基础。
(2)专业训练。专业技术关系到应急队伍的实战水平,是顺利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关键,也是训练的重要内容。
(3)战术训练。战术训练是救援队伍综合训练的重要内容和各项专业技术的综合运用,是提高救援队伍实践能力的必要措施。
(4)自选课目训练。自选课目训练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选择开展如防化、气象、侦检技术、综合演练等项目的训练,进一步提高救援队伍的救援水平。
第二章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执法依据
第一节 事故统计与分类的基本知识
一、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了解)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7中规定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和评价指标。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7中,关于伤亡事故经济损失主要包括5个方面:
(1)用于伤亡者的费用。
(2)物资损失。
(3)生产成果的减少。
(4)因劳动时间的丧失而引起劳动价值的损失。
(5)因事故引起的其他损失。
1.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1)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
2)丧葬及抚恤费用
3)补助及救济费用
4)歇工工资
(2)善后处理费用
1)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
2)现场抢救费用
3)清理现场费用
4)事故??詈团獬シ延?/p>
7.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轻微事故;
(2)一般事故;
(3)重大事故;
(4)特大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
8.水上交通事故分类
依据《船舶海损事故统计、报告规定》和《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分类:
(1)重大事故。
(2)大事故。
(3)一般事故。
(4)小事故
第二节 事故调查的原则与程序
目前我国伤亡事故调查基本是按照逐级上报,分级调查处理的原则。伤亡事故调查的原则和程序,以及事故调查组的人员组成、工作程序、任务、责任和权利等等,在国家的有关法规、标准中有比较详细的规定。
第三节 事故调查的组织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任务(熟悉)
1.事故调查小组的组成和任务
事故调查组的成立,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及相关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同时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三章 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因分析
第一节 事故调查取证
《安全生产法》第73条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调查的取证大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事故现场处理
为保证事故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现场要进行?;?。事故现场的处理至少应当做到:
(1)事故发生后,应首先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2)认真?;な鹿氏殖?,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3)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4)?;な鹿氏殖∏?,不要破坏现场,除非还有危险存在;准备必需的草图梗概和图片;仔细记录或进行拍照、录像并保持记录的准确性。
第二节 事故的原因分析
一、事故的原因分析(掌握)
对一起事故的原因详细分析,通常有两个层次,即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调查分析原因时,主要依据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一1986)。在标准中对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的分析有明确的规定。
2.博德的事故因果连锁 博德在海因里希事故因果连锁的基础上,提出了反映现代安全观点的事故因果连锁。(如图所示)
第四章 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 与整改措施
一、安全生产实行责任追究的基本规定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中发 [1970]71号)第4条规定:“ 严格组织纪律,今后对一切违反安全生产制度,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以致造成的重大事故,必须分别情况,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以党纪国法论处。”
(2)《安全生产法》第13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
(3)《刑法》第134条规定:“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此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
1.人民政府及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18条)
(1)国务院第302号令第2条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5)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2)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4条规定:“市 (地、州)、县 (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5条规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4)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6条规定: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 (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5)《安全生产法》第92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国务院第302号令第20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7)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1条规定:“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不得批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除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应当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行贿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2条规定: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条件,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4条第2款规定:“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安全生产法》第77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末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11)《安全生产法》第78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安全生产法》第92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3)《宪法》第41条规定:“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14)《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第30条规定: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15)《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第31条规定:“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第34条规定:“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规定期限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处理。”
(17)《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48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煤矿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报告,或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8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中介机构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 (3条)
(1)《安全生产法》第79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格。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81条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1)检验检测工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2)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3)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报告的。
(3)《职业病防治法》第74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3. 生产经营单位及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21条)
(1)《安全生产法》8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2)《安全生产法》8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蛘叱分按Ψ值?,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安全生产法》8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睿?br />
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4)《安全生产法》8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5)《安全生产法》84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安全生产法》8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7)《安全生产法》8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安全生产法》87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9)《安全生产法》8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10)《安全生产法》89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11)《安全生产法》9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2)《安全生产法》9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13)《安全生产法》9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蛘咂涓涸鹑颂幽涞?,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14)《煤矿安全监察条例》41条规定:“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4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1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43条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6)《煤矿安全监察条例》44条规定:“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17)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46条规定:“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1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9)《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2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1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2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2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4.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
(1)《安全生产法》第9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下同)第11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或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2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
(4)《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4条规定: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5)《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5条规定: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
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
(6)《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6条规定:“对职工??畹慕鸲钣善笠稻龆?,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
(7)《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7条规定:“对于有第11条第 (3)项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第二节 事故调查处理的基本原则
1.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安全生产法》第73条)
(1)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就是执法办案。它不仅要揭示事故发生的内外原因,找出事故发生的机理,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制定预防重复发生事故的措施,做出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认定,依法依责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而且据此为政府加强安全生产、防范重特大事故、实施宏观调控政策和对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2)“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3)公正、公开的原则。
(4)分级管辖的原则。事故的调查处理是依照事故的分类级别来进行的。根据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和处理分别依据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进行。
第三节 事故调查处理的分工
1.事故调查处理的分工规定:(6条)
(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对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重伤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视情况进行调查.
(2)一般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 (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县(区)等以下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地市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委托县 (市)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参加事故调查。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委托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参加调查时,原则上是委派下一级。
(3)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授权市 (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调查,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结案。
(4)特别重大事故,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行业有关主管部门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国务院认为应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成立国务院特大事故调查组。
(5)按照规定参加调查组的单位,因故不能参加事故调查时,已组成的调查组可继续进行调查工作。
(6)对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可邀请有关部门的专家参加。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节 事故性质的认定
事故分析和性质的确定包括:事故分析步骤、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分析、伤亡事故分类、事故经济损失统计等。在国家标准GB6442-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1 -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72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和国务院1991年2月22日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颁布实施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有相应规定。
区分事故的性质,按事故的性质可分为一下几种:自然事故;技术事故;责任事故。
第五节 事故责任的划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确定事故的责任者,应根据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通过对事故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主要原因、重要原因和一般原因)的分析,找出对应于这些原因的责任人与事故发生的关系,确定其责任大?。ㄖ饕鹑?、重要责任和一般责任;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 事故责任分类(3类)
(1)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主要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3)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2)重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的人员。
(3)一般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的人员。
(4)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5)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末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的形式有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第六节 事故教训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的道理,说明了总结事故教训的科学性。通过对事故、事件原因的分析,找出引以为戒的教训,再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达到防止事故发生的目的。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典型事故案例,来看如何分析事故教训。
1.某厂11·19特大火灾事故
某厂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烧死职工84人,重伤20人,轻伤25人,烧毁厂房1600平方米以及原材料、设备等,直接损失260多万元。
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得到事故教训为:
(1)加强基层干部和企业负责人的教育培训,树立 一手抓安全,一手抓生产的思想,作到 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观念。
(2)对不符合消防要求的厂房,要制定统一的标准,切实加以改造。
(3)对三资企业要把防火责任人落实到实处。
(4)镇一级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加强基层消防队伍的建设。
(5)要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工会在监督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2.某市5·11特大火灾事故
某市外贸 >外贸仓库发生特大火灾事故,共烧毁厂房3600平方米,烧毁化工原料SBS1585吨,顺丁橡胶120吨,直接经济损失达1593万元。
这次事故的教训和整改建议如下:
(1)有关领导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对消防监督部门多次消防检查所下达的整改指令掉以轻心,对消防安全工作不重视。
(2)管理制度不规范,安全检查和监督制度不落实。
(3)市消防支队的防火监督力度不够。
(4)下属企业和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放任自流,没有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对安全工作也为直接进行检查。
(5)城市规划与消防工作脱节。
通过以上几起事故案例的事故教训的分析,可以看到,事故教训和整改措施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是否贯彻落实了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是否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3)是否制定了合理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4)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执行是否到位。
(5)安全培训教育和宣传贯彻是否到位,职工的安全意识是否到位。
(6)有关部门的执法力度是否到位。
(7)企业负责人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8)是否存在官僚和腐败现象,因而造成了事故的发生。
(9)是否落实了有关 三同时的要求。
(10)是否有合理有效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节 整改措施建议
一、安全技术整改措施
针对不同的事故及其原因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整改措施。
(一)防火防爆技术措施
1.防止可燃可爆系统的形成
防止可燃物质、助燃物质 (空气、强氧化剂)、引燃能源 (明火、撞击、炽热物体、化学反应热等)同时存在;防止可燃物质、助燃物质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 (在爆炸极限范围内)与引燃能源同时存在。
为防止可燃物与空气或其他氧化剂作用形成危险状态,在生产过程中,首先应加强对可燃物的管理和控制,利用不燃或难燃物料取代可燃物料,不使可燃物料泄漏和聚集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其次是防止空气和其他氧化性物质进入设备内或防止泄漏的可燃物料与空气混合。
2.消除、控制引燃能源
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的能源主要有明火、高温表面、摩擦和撞击、绝热压缩、化学反应热、电气火花、静电火花、雷击和光热射线等。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对下列着火源应引起充分的注意,并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
(1)明火和高温表面。
(2)摩擦与撞击。
(3)防止电气火花。
(二) 电气安全技术措施
为防止人体直接、间接触电(电击、电伤),应采取以下挡施:
1.接零、接地?;は低?br />
按电源系统中性点是否接地,分别采用?;そ恿阆低郴虮;そ拥叵低??!睹嚎蟀踩娉獭返?43条规定:“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电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2.漏电?;?br />
按《漏电?;て靼沧昂驮诵小?GB13955一1992)的要求,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TN,TT?;は低持?,在规定的设备、场所范围内必须安装漏电?;て?(部分标准称为漏电流动作?;て?、剩余电流动作?;て?和实现漏电?;て鞯姆旨侗;?。一旦发生漏电,切断电源时会造成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装置和场所,应安装报警式漏电?;て?。
3.绝缘
根据环境条件 (潮湿、高温、有导电性粉尘、腐蚀性气体、金属占有系数大的工作环境,如:机加工、铆工、电炉电极加工、锻工、铸工锅炉房等场所)选用加强绝缘或双重绝缘 (II类)的电动工具、设备和导线;采用绝缘防护用品(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垫等)、选用不导电环境 (地面、墙面均用不导电材料制成)。
4.电气隔离
采用原、副边电压相等的隔离变压器实现工作回路与其他回路电气上的隔离。在隔离变压器的副边构成一个不接地隔离回路 (工作回路),可阻断在副边工作的人员单相触电时电击电流的通路。
5.安全电压 (或称安全特低电压)
直流电源采用低于120V的电源。
交流电源用专门的安全隔离变压器 (或具有同等隔离能力的发电机、独立绕组的变流器、电子装置等)提供安全电压电源 (42V,36V,24V, I2V,6V),并使用III类设备、电动工具和灯具。应根据作业环境和条件选择工频安全电压额定值 (即在潮湿、狭窄的金属容器、隧道、矿井等工作的环境,宜采用12V安全电压)。
用于安全电压电路的插销、插座应使用专用的插销、插座,不得带有接零或接地插头和插孔;安全电压电源的原、副边均应装设熔断器作短路?;?。
当电气设备采用24V以上安全电压时,必须采取防止直接接触带电体的?;ご胧?。
6.屏护和安全距离
(1)屏护包括屏蔽和障碍,是指能防止人体有意、无意触及或过分接近带电体的遮栏、护罩、护盖、箱匣等装置,是将带电部位与外界隔离,防止人体误人带电间隔的简单、有效的安全装置。
(2)安全距离是指有关规程明确规定的、必须保持的带电部位与地面、建筑物、人体、其他设备、其他带电体、管道之间的最小电气安全空间距离。
7.连锁?;?br />
设置防止误操作、误人带电间隔等造成触电事故的安全连锁?;ぷ爸?。
(三) 机械伤害防护措施
1.采用木质安全技术
(1)避免锐边、尖角或凸出部分。
(2)安全距离的原则。
(3)限制有关因素的物理量。
(4)使用本质安全工艺过程和动力源。
2.限制机械应力
3.材料和物质的安全性
4.履行安全人机工程学原则
5.设计控制系统的安全原则
6.安全防护措施
控制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各种作业的操作模式或采用故障显示装置,使操作者可以安全进行干预的措施,并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1)机构启动及变速的实现方式。
(2)重新启动的原则。
(3)零部件的可靠性。
(4)定向失效模式。
(5)关键件的加倍 (或冗余)。
(6)自动监控。
(7)可重编程序控制系统中安全功能的?;?。
安全防护装置必须满足与其?;すδ芟嗍视Φ陌踩际跻?,其基本安全要求如下:
(1)结构的形式和布局设计合理,具有切实的?;すδ?,以确保人体不受到伤害。
(2)结构耍坚固耐用,不易损坏;安装可靠,不易拆卸。
(3)装置表面应光滑、无尖棱利角,不增加任何附加危险,不应成为新的危险源。
(4)装置不容易被绕过或避开,不应出现漏?;で?。
(5)满足安全距离的要求,使人体各部位 (特别是手或脚)无法接触危险。
(6)不影响正常操作,不得与机械的任何可动零部件接触;对人的视线障碍最小。
(7)便于检查和修理。
(四) 起重作业的安全对策措施
起重吊装作业潜在的危险性是物体打击。如果吊装的物体是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强的物料,若吊索吊具意外断裂、吊钩损坏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发生吊物坠落,除有可能直接伤人外,还会将盛装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强的物件包装损坏,介质流散出来,造成污染,甚至会发生火灾、爆炸、腐蚀、中毒等事故。起重设备在检查、检修过程中,存在着触电、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等危险性,汽车吊在行驶过程中存在着引发交通事故的潜在危险性。
(五) 厂内运输安全对策措施措施
(1)着重就铁路、道路线路与建筑物、设备、大门边缘、电力线、管道等的安全距离和安全标志、信号、人行通道 (含跨线地道、天桥)、防护栏杆,以及车辆、道口、装卸方式等方面的安全设施提出对策措施 。
(2)根据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和各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提出其他对策措施。
(3)化学危险品贮运安全对策措施。
1)危险货物包装应按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设标志;
2)危险物句运输应按《危脸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执行;
3)应按 《化学危险品标签编写导则》编写危险化学品标签;
4)应按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对上述物质进行妥善贮存,加强管理;
5)应按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编写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6)根据国务院第344号令 《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人库,必须进行检查登记。
三、安全管理整改措施
1.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2.建立并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的长效保障机制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2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要满足“三同时”要求。
四、安全培训和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分3个层面进行。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侧重面为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各种技术标准、规范,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脉络,掌握对整个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能力,取得安全管理岗位的资格证书。
(2)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在于了解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五章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目的:
对各类典型事故案例的报告、分析、调查、取证、
性质认定、责任划分与处理、致因、整改措施及总结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掌握安全生产事故的分析和预防事故再次发生的方法。
内容:
通过对各类典型案例中有关事故进行模拟,检验掌握事故调查和分析、总结和处理,提出整改及预防措施及报告的行文等主要方面综合运用的能力。
一、某化学工业公司化肥厂火灾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57年9月11日16时,吉林省某化学工业公司化肥厂空分车间682氧气装瓶站休息室,因违章吸烟致3人被烧死,重伤1人,轻伤2人。 是日16时许,因该厂空分车间的氧气不合格,不能装瓶,682氧气装瓶站的6名工人将室内的压缩机空气吹洗出口阀打开放空后,便集中在休息室内学习。18时50分,1名工人在点香烟时,火柴在富氧中剧烈燃烧,该工人随即将火柴扔在地上用脚踩,火焰即由裤脚向上蔓延,另1名工人见状急忙协助其进行扑救,不料自己身上也着起火来,倾刻之间室内烟火弥漫,有2名工人破窗逃出。班长、点烟的工人和1名工人夺门而出,协助灭火的那名工人因惊慌失措未将门拉开而烧死在休息室内,班长和点烟的工人因烧伤过重,经抢救无效而死亡,1名工人因惊恐过度精神失常,其它2人轻伤。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空分车间是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委托苏联设计的,原设计中氧气装瓶站压缩机岗位没有室外放空管线,而是利用室内压缩机一段入口的空气吹洗的出口阀做放空阀,只能将氧气排在室内,事故当时氧气放空达3小时,室内氧气浓度高。 2.操作人员违反该厂有关安全的规定,在非吸烟点的空分车间682氧气装瓶站休息室内吸烟,加之职工缺乏安全防火知识,对富氧燃烧认识不足,以致扩大了灾情。 3.氧气装瓶站休息室的门不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门向内开,致在紧急情况下,不便撤离。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增设室外氧气放空管,将室内压缩机一段入口原放空处加盲板。 2.组织检查厂内所有危险岗位的门窗,将方向不符者均改成疏散方向。 3.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禁止在非吸烟区吸烟,并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使广大职工了解本厂、本岗位易燃易爆、助燃、有毒有害物质的特性及防护措施。
二、黑龙江省鸡西矿务局某煤矿多种经营公司前进小井瓦斯爆炸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前进小井属黑龙江省鸡西矿务局某煤矿多种经营公司,始建于1979年,设计能力为年产1.5万吨,可采储量为33万吨。该井冬季采用压入式通风,使用两台28千瓦局扇并联通风,总入风量512米3/分,一段排风525米3/分,二段排风473米3/分,确定为高沼气小井。 1988年2月28日7时班,值班井长王某某在班前会上安排:当班采上部煤,不准空顶作业,顶子要打直,在东十巷出货,一定要按规程作业。白班人员7时15分入井,7点20分井下停电,电工崔某某立即送电,约20分钟后,发生了瓦斯爆炸,共死亡28人,经济损失14.5万元。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东五路十三号煤层风门关闭不严,造成局部通风系统短路,风压变化,导致东五巷上帮采空区内积存的高浓度瓦斯泄入巷道;电钻电源线由于车刮接头造成断路,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2.间接原因: 矿井管理混乱,各项规程和责任制不落实。工程设计安全措施不全,施工质量差,系统不正规;职工队伍和技术人员素质低,安全管理人员思想麻痹。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做好小井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狠抓簿弱环节,工程质量要求达到标准化。 2、切实加强干部、职工的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全员素质,杜绝“三违”事件的发生。
三、陕西省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号煤矿“3·24”特别重大透水事故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9年1月17日8点班,一号煤矿皮带队队长樊强在井下检查工作时,发现距一号平峒口880m处的巷道左壁有涌水,水量大约200m3/h,立即报告了矿调度室??蟮鞫仁伊⒓磁扇瞬榭辞榭龊?,决定装设三台37kW水泵进行排水,并安排用料石砌墙堵水。1月17日至3月24日,该处涌水基本保持在200m3/h,三台水泵完全可以将水排出。
1999年3月24日早班,一号煤矿井下各工作正常进行,察看情况,发现原涌水处涌水量突然增大,约800m3/h,立即向矿调度室进行了汇报,矿调度室立即向矿、公司领导进行了报告。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陕西煤炭建设公司所属的某苍村一号斜井西采区,属越界非法开采。1991年7月3日,陕西省原煤炭工业厅下发了《关于某矿区苍村一号斜井井田境界划分意见的批复》将某苍村一号斜井西采区划归某矿业公司一号煤矿,但陕煤建司和苍村一号斜井在接到省煤炭厅的批复后,并未认真落实,仍在西采区非法开采至1998年9月13日矿井被淹。在1990年至1998年期间,苍村一号斜井将该西采区承包给了甘肃省的一个民工队,以包代管,盲目蛮干,致使井下开采秩序混乱,造成某矿业公司一号煤矿平峒保安煤柱被采通,使沮河水由某矿业公司一号井起至沮河上游双龙乡河蒲村8公里范围内沿沮河两岸相互打通的小煤窑,经牛武矿-水沟矿-苍村一号斜井西采区进入某矿业公司一号煤矿。苍村一号斜井西采区的非法越界开采,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主要原因
1)某县个体牛武煤矿非法开采沮河河床煤柱,并越界穿过沮河同个体水沟煤矿多处相互打通(水沟矿于1996年11月由苍村一号斜井收购)。
2)个体水沟煤矿矿主王小平、吴海杰,于1995年8月未经批准,非法启封已经陕政办发[1988]162号和陕计能发[1989]420号文件收购补偿并取缔了的水沟煤矿,进行无证非法开采,并与苍村一号斜井西采区多处打通。在既成事实又无法阻止的情况下,苍村一号斜井将水沟煤矿于1996年11月收购后做为风井使用。个体水沟矿的非法开采,并与牛武矿、苍村一号斜井多处打通,是导致本次事故的又一主要原因。
3. 重要原因
1)某县对煤炭资源和小煤窑的管理工作跟不上。办证审查不严,管理水平低,且在短时间内突击为23个小煤窑办理了采矿许可证,使所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界线不清,导致河床煤柱被采,河床多处塌陷,小窑相互打通,沮河河水泄入井下采空区,形成地下暗河。1998年9月13日透水事故发生后。某县尽管组成调查组,做了一些工作,但在治水工作受阻后,未采取果断措施,也未向上级及时汇报情况。
2)陕西煤炭建设公司在接到批复意见后,未认真执行批复意见,对苍村一号斜井越界非法开采放任不管,监督检查不力。
3)上级部门在1991年7月3日下发意见的批复后,在长达7年时间内,对陕煤建司和苍村一号斜井不落实文件精神,继续非法开采的问题监督查处工作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为特别重大生产责任事故。
(四)防范措施及建议
1.由省经贸委牵头,对某矿业公司一号煤矿附近的小煤窑和苍村煤矿进行整顿,绘制详尽的开采实测图纸,对本起特别重大透水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
2.某矿业公司要确保治理质量,待灾区水排完后,要组织技术人员对注浆墙的强度、厚度等情况进行检测,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地段要补注或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加固。
3.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相邻矿井之间,矿井与老窑之间的保安煤柱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4.严格按照“某一号煤矿治水方案”组织施工,坚持“排堵结合,以堵为主”,即首先在1~3通道采用地面打孔灌注混凝土及水泥浆液,形成下宽8~10m,上宽5~6m挡水墙,以堵绝水源来路,达到减少涌水量80%的效果。
5.在1~3透水通道堵水完成后,再对4~5通道及断层进行注浆堵水。当矿井恢复简单生产后,要进一步查明苍村一号斜井巷道侵害的程度,及时对受害平峒巷道进行加固。
6.由于某一号煤矿周围小煤窑的无序开采,导致沮河局部河床出现裂缝和塌陷,要从根本上对这一重大事故隐患予以处理,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四、特大翻车事故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x年x月x日,某省某市发生了一起死亡43人,伤39人的特大恶性交通事故。
x日x时,该市运输公司第7车队驾驶员何某驾驶一辆解放牌大客车,在行至某县时,会车时翻入公路东侧3.5m深的梯形混凝土水槽内,客车起火,43人当场死亡,39人 (包括司机何某)受伤,车辆报废。
(二)事故原因分析
(1)事故发生地点道路路况良好,虽然当时在下雨,但并不影响行车。根据现场勘察和认定,本次事故发生时该车行驶速度超过该路段规定的速度,加之该车风挡玻璃破裂,雨刷器不能正常使用,视线不清,待发现对面来车时驾驶员慌乱且采取措施不当,造成车辆翻人公路东侧3·5m深的梯形混凝土水槽,因此驾驶员违章超速行驶和车辆存在故障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发生事故的大客车核定载客45人,实际载客超过80人,由于超载,使得车辆制动距离变长,虽然驾驶员会车时采取了制动措施,但超载的车辆根本不能在预计的制动距离内停止,造成车辆冲出道路,因此严重超载也是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3)事故的间接原因是运输公司实行单车抵押承包改革以后,安全管理的配套措施跟不上,企业负责人对部分司机违章超载,拼设备、拼精力、拼时间,跑 凑合车等问题,认识不足,没有采取果断措施加以纠正,叹致酿成大祸。
(三)事故责任划分和处理
(1)肇事司机何某,对 “x x”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
(2)市运输公司第7车队,对 x x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第7车队队长杨某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给予分管技安、客运工作的副队长罗某行政记过处分,车队副队长张某在职工大会上作深刻检查。
(3)市运输公司对 x x事故应负重要的领导责任。给予运输公司经理王某记大过处分,副经理翟某记过处分,车管科科长靖某行政警告处分。
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队作为上级管理部门,亦应认真吸取教训,责成其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四)事故整改措施
(1)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建立健全安全组织,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对所有已承包企业的合同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同时签订安全责任书。凡没有把经济指标和安全指标捆在一起的,或安全责任不明,要修订和增补;凡没有涉及安全指标的要终止合同。
(3)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整顿交通秩序,依法从严管理交通,切实做好公路交通安全的综合治理。
(4)坚持安全检查制度,消除事故隐患。把交通运输作为本地区安全检查的重点。